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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布建筑业失信行为详细目录,建筑业信用中国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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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布建筑业失信行为详细目录,建筑业信用中国来临

发布日期:2018-10-22 作者:XXX 点击:

2018年10月15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里详细注明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和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小编摘草关于工程领域的行为目录及通知内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文末附三个办法全文):

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实现与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2、联合惩戒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3、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房地产市场方面。


34.未组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投入使用的;


40.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资格证书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开展房地产测绘业务的;


(三)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4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45.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造成较大影响的;


46.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7.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8.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交付使用,逾期不办理验收手续的;


(四)标准定额方面。


49.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0.多次违反强制性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城市建设方面。


61.设计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要求、违背国家政策精神的规划设计方案,且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造成破坏的;


62.违反国家规划标准强制性内容,进行方案设计的;


63.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的;


(七)建筑节能与科技方面。


70.虚开发票报销、编制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恶意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


71.经认定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城市管理方面。


7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


79.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义务的;


82.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附属绿地建设的;


8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后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85.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


87.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经教育劝阻后,拒不整改的;


89.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十)其他。


92.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政策补贴、评比达标表彰、绿色建筑标识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等非法行为的;


95.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96.经人民法院认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97.依法认定企业由涉黑涉恶人员开办或者参与的;


98.造谣生事、恶意炒作导致重大负面舆情的;


99.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


100.经信用评价列为最低等级的;


10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

对发生以下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附件1所列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期限。重点关注期限内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标准定额方面。


3.不符合企业资质条件和违反执业规范的;


(三)城市建设方面。


4.设计建造“贪大、媚洋、求怪”建筑,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


5.垃圾污水治理、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PPP项目中标后,经认定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建设,或拖延工作进度、使用落后淘汰技术、运营管理不善造成污水未达标排放的;


6.海绵城市建设中,现场踏勘不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存在不合规、不合标准或工程建设质量不高需要整改的;


7.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五)建筑市场方面。


23.经认定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中标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


24.通过相互串通,恶意组织囤货、炒作、哄抬材料价格的;


25.在招标代理、工程投标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26.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组织或从事非法施工活动的;


27.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28.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29.经认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限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30.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限期未改正的;


31.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限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32.通过围标、串标、买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33.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4.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或实际履行合同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


35.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36.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37.经认定拖欠工程款、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导致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38.经认定施工单位或用人单位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农民工群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39.经认定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0.虚报工程进度或使用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以及未依法将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


41.经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2.经认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43.经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44.经认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47.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48.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报、瞒报、谎报;


49.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0.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限期未改正的;


51.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者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较大影响的;


5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一般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方面。


53.未申请或尚未获得绿色建筑或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标识,采取假冒已获得方式开展虚假宣传和申报等,进行市场活动和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的;


54.获得绿色建筑或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标识的建筑或产品抽查不合格,或违规、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九)城市管理方面。


5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56.拒不办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手续,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57.建筑施工单位运输建筑材料、渣土、沥青等,损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


(十)其他。


63.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


64.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挂靠资质、资格(注册)证书的;


65.建设单位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的;


66.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


67.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68.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行为。


4、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一)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信用主体严重失信行为。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5、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已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


住建部通知全文: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810/t20181015_237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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